Page 15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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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吸納人才


                            相較於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獎勵員工之工具多元化、
                        較易利用,對於高階人才較具吸引力。

                            綜上分析,各投資人可依與股東間之關係,決定設立何種

                        類型的公司。一般而言,若不考慮公開發行之可能性,且股東
                        間關係緊密,設立有限公司似無不可;惟若再將稅務事項納入

                        考量,則各案例可能會有不同需求。但可確認的是,若股東間
                        之關係是建立在資金需求上,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較為妥適。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有限公司得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

                        而股份有限公司則不可以改組為有限公司,其相關注意事項將
                        於第 8 節中介紹。









                        一、以登記為「對抗要件」之法律行為



                            公司法第 12 條規定:「公司設立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

                        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
                        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由此可知,公司設立登記後,向主

                        管機關完成登記之效力,係在於產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

                            法律行為所隨附的關係對公司而言,可簡單分為對內關係
                        與對外關係,法律行為若已成立,則對內關係已生效力,立即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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