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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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委託其他股東代理出席董事會:最高法院 68 年臺上

                                 字第 1749 號判例指出,「公司法第 12 條之規定,
                                 不包括同法第 205 條第 5 項董事個人事由應向主管

                                 機關申請之登記在內,凡居住國外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以書面委託居住國內之其他股東經常代理出

                                 席股東會者,必須將其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否則不生授與代理權之效力,此項登記,非僅為對

                                 抗要件。而同條第 4 項規定居住國外之董事得以書
                                 面委託居住國內之其他股東,經常代理出席董事
                                 會,所謂其他股東並不包括居住國內已當選為董事

                                 之股東在內。」是故,該項法律授與代理權之法律
                                 行為亦以登記為生效要件。



                        三、常見問題



                        (一)公司之新任董事長自其就任後即生效力?


                            最高法院 68 年度臺上字第 2337 號判決指出:「一、股份
                        有限公司之新任董事長,自其就任後即生效力,並非經主管機

                        關准予變更登記後,始生效力,此觀公司法第 12 條規定不難
                        明瞭。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之改任,於公司之對外關係不

                        生任何影響。本件被上訴人出具與上訴人之保證書既載明,○
                        ○公司現在及將來所欠債務,被上訴人願負連帶保證責任,自

                        難謂被上訴人僅就○○○擔任董事長之○○公司所欠債務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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