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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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借用人負連帶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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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

                        (一)貸與對象


                          1.  不可以貸與資金之對象

                             公司不得僅因借用人的身分或地位而將公司之資金貸與

                             之。公司法明文規定不得將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人。換
                             言之,關係企業間的借貸亦屬禁止之列,除非符合下列
                             得予借貸之情事。

                          2.  可以貸與資金之對象

                             公司可以在下列情形下,將資金貸與他人:

                             (1)  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
                             (2)  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

                                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 40%。

                        (二)金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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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部曾解釋 :「公司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定與公
                        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其貸與資金不受第 2 款有關不
                        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 40%之限制,合為述明。至於公司之借
                        貸行為是否違反上開規定,屬法院認事用法之範疇,如有爭

                        議,宜循司法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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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值得一提的是,依經濟部之解釋 ,員工預支薪資之性質
                        於考量公司與員工間之依存關係及社會通念,認為非屬一般貸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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