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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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借用人負連帶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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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
(一)貸與對象
1. 不可以貸與資金之對象
公司不得僅因借用人的身分或地位而將公司之資金貸與
之。公司法明文規定不得將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人。換
言之,關係企業間的借貸亦屬禁止之列,除非符合下列
得予借貸之情事。
2. 可以貸與資金之對象
公司可以在下列情形下,將資金貸與他人:
(1) 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
(2) 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
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 40%。
(二)金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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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曾解釋 :「公司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定與公
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其貸與資金不受第 2 款有關不
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 40%之限制,合為述明。至於公司之借
貸行為是否違反上開規定,屬法院認事用法之範疇,如有爭
議,宜循司法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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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依經濟部之解釋 ,員工預支薪資之性質
於考量公司與員工間之依存關係及社會通念,認為非屬一般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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