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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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公司之經理人需於到職或離職
後 15 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始生對外之效力。
2. 民法委任制
公司法所稱經理人,其與公司之關係屬委任關係。除因
公司法之於民法為特別法之地位,公司法關於經理人之
相關規定應優先適用外,亦適用民法上關於委任之相關
規定。因此,公司或經理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
契約,但公司方主動終止契約時,應依前述公司法第 29
條之程序為之。
行政院勞動部 83 年 5 月 17 日台 (83) 勞動一字第 34692
號函,事業單位之經理人依公司法所委任者,與事業單
位之間為委任關係,其受任經營事業,擁有較大自主
權,與一般受僱用勞工不同,故依公司法所委任負責經
營事業之經理人等,非屬勞動基準法上之勞工。
多起法院實務判決亦指明,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勞動
契約,係指當事人之一方,在從屬於他方之關係下,提
供職業上之勞動力,而由他方給予報酬之契約,與委任
契約之受僱人,以處理一定目的之事務,具有獨立之裁
量權者有別。
綜上說明,民法上委任制經理人,其勞務之提供較無從屬
關係,其委任及解任並需遵從公司法之規定,擁有較大自主
權,於其職務範圍內為公司的負責人,故與一般受僱用勞工不
同,並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相關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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