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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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
                   必備法律常識



                      (二)經理人之職權


                          公司法上所謂經理人,係指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之權
                      的人。其職權,除章程規定外,並得依契約約定之。但為保護

                      交易安全,公司法第 36 條亦規定,「公司不得以其所加於經
                      理人職權之限制,對抗善意第三人。」

                          經理人與公司係屬民法委任關係,民法所規定的職權如

                      下:

                           1.  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之權限制。(民法第 553 條)
                          2.  經理人對於第三人的關係,就本公司或分公司,或其

                             事務的一部,視為其有管理上一切必要行為之權。(民
                             法第 554 條)

                          3.  對於不動產的買賣或設定負擔,非經公司書面授權,
                             經理人不得為之。(民法第 554 條)

                          4.  經理人就其所任的事務,視為有代表公司為原告或被

                             告,或其他一切訴訟上行為之權。(民法第 555 條)

                      (三)經理人之義務


                          公司法上經理人之義務有下列 2 項:

                        1.  忠實及注意義務

                           經理人於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故依公司法第
                           23 條之忠實及注意義務亦適用於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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