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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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
必備法律常識
(二)經理人之職權
公司法上所謂經理人,係指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之權
的人。其職權,除章程規定外,並得依契約約定之。但為保護
交易安全,公司法第 36 條亦規定,「公司不得以其所加於經
理人職權之限制,對抗善意第三人。」
經理人與公司係屬民法委任關係,民法所規定的職權如
下:
1. 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之權限制。(民法第 553 條)
2. 經理人對於第三人的關係,就本公司或分公司,或其
事務的一部,視為其有管理上一切必要行為之權。(民
法第 554 條)
3. 對於不動產的買賣或設定負擔,非經公司書面授權,
經理人不得為之。(民法第 554 條)
4. 經理人就其所任的事務,視為有代表公司為原告或被
告,或其他一切訴訟上行為之權。(民法第 555 條)
(三)經理人之義務
公司法上經理人之義務有下列 2 項:
1. 忠實及注意義務
經理人於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故依公司法第
23 條之忠實及注意義務亦適用於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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