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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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

                                 能召集股東會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 3%以上
                                 股份之股東,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公司

                                 法第 173 條第 4 項)
                          4.  清算人


                             清算人於公司清算期間已取代董事會之職能,故清算中
                             公司其股東會召集權人為清算人。

                          5.  其他

                             其他情    形  下  ,  如  臨  時  管  理  人  、  重  整  人  等  亦  可  召  集  股  東
                             會,惟中小企業較無此情況與機會,故本文不予介紹與

                             說明。

                        (三)召集程序


                            股東會之召集程序中,其通知期間因股東常會、臨時會或

                        非公開公司、公開公司、有記名股票、無記名股票而有不同,
                        但因中小企業絕大部分為非公開公司且發行無記名股票情況亦

                        不多,故就不予說明公開公司及無記名股票之處理方式。
                          1.  停止過戶期間


                             公司法第 165 條規定,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
                             會開會前 30 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 15 日內,或公司
                             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 5 日內,不

                             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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