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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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
能召集股東會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 3%以上
股份之股東,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公司
法第 173 條第 4 項)
4. 清算人
清算人於公司清算期間已取代董事會之職能,故清算中
公司其股東會召集權人為清算人。
5. 其他
其他情 形 下 , 如 臨 時 管 理 人 、 重 整 人 等 亦 可 召 集 股 東
會,惟中小企業較無此情況與機會,故本文不予介紹與
說明。
(三)召集程序
股東會之召集程序中,其通知期間因股東常會、臨時會或
非公開公司、公開公司、有記名股票、無記名股票而有不同,
但因中小企業絕大部分為非公開公司且發行無記名股票情況亦
不多,故就不予說明公開公司及無記名股票之處理方式。
1. 停止過戶期間
公司法第 165 條規定,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
會開會前 30 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 15 日內,或公司
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 5 日內,不
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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