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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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
                   必備法律常識



                        2.  得撤銷

                           得撤銷係指股東會的決議內容雖無違反法令或章程,但

                           其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規定時,股東得
                           自決議之日起 30 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

                           法院得視其違反之事實輕重,決定是否駁回股東撤銷決
                           議之訴的請求。(公司法第 189 條)


                      (七)會議事錄

                          公司法第 183 條規定,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

                      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 20 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
                      股東。前項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

                      方法、議事錄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在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
                      保存。



                      二、業務執行機關-董事會



                      (一)權限


                          公司法第 202 條,「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本法或章程規定
                      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一般通

                      說,董事會為剩餘權限,意即除去法定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
                      決議之事項外,其餘一切事務,均由董事會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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