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8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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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
必備法律常識
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承認通過之年度報表的「未分配盈
餘」科目之數額,已包括以前年度之累積未分配盈餘
(或待彌補虧損) 及當年度之損益。意即經由會計處理結
帳之動作,其盈餘與虧損已自動盈虧互抵了。但,因公
司法規定,每年度公司應編造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
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承認。故,仍需自上一
年度股東會承認通過之未分配盈餘 (或待彌補虧損數) 數
額至期末的未分配或待彌補數字之變動,編製表冊提請
股東會承認通過之。
4. 盈餘公積與減資彌補虧損有無前後順序?
關於此問題,經濟部 98、3、24 經商字第 09802031440
號函解釋:「公司非於盈餘公積填補資本虧損,仍有不
足時,不得以資本公積補充之,其與減資彌補虧損,並
無先後順序關係。」換言之,在公司仍保有法定盈餘公
積或資本公積時,公司仍可以減資之方式彌補虧損,無
須先以法定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彌補虧損。
公司資金過剩時,可以辦理減資將其返還股東。公司法解
釋令原本規定減資退還股款,一定要以現金為之,但隨著經濟
發展複雜化,企業經營者需要許多彈性,處理來自股東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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