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9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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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因應經營策略調整時的需要,公司法近年已鬆綁法規,使公
司得以現金以外的財產退還股東;故實務上已出現利用現金以
外之財產,例如:將公司轉投資之股權退還股東,以進行集團
組織架構調整之案例。
一、程序事項
現金以外之財產,畢竟仍存有價格計算及認定的問題,故
其程序相當繁複,茲說明如下:
(一)董事會
不論是彌補虧損或返還股款所造成之減資案,依規定皆需
於股東會決議後始生效力。然以非現金財產返還股款者,董事
會於提案討論時,就返還之財產及抵充之數額,需經會計師查
核簽證。
一般而言,會計師並非財產鑑價專家,於出具查核簽證
前,需要專家先就該資產鑑價完成後,再據以查核並出具意
見。
實務上為避免董事會多次地召開,通常會做如下安排:
1. 先委任鑑價專家出具價格意見書。
2. 會計師再就該鑑價報告書予以查核並出具意見書。
3. 召開董事會決議前述以非現金財產減資返還股東事宜
並同時召集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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