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9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P. 79

或因應經營策略調整時的需要,公司法近年已鬆綁法規,使公

                        司得以現金以外的財產退還股東;故實務上已出現利用現金以
                        外之財產,例如:將公司轉投資之股權退還股東,以進行集團

                        組織架構調整之案例。


                        一、程序事項




                            現金以外之財產,畢竟仍存有價格計算及認定的問題,故
                        其程序相當繁複,茲說明如下:


                        (一)董事會

                            不論是彌補虧損或返還股款所造成之減資案,依規定皆需

                        於股東會決議後始生效力。然以非現金財產返還股款者,董事
                        會於提案討論時,就返還之財產及抵充之數額,需經會計師查

                        核簽證。

                            一般而言,會計師並非財產鑑價專家,於出具查核簽證
                        前,需要專家先就該資產鑑價完成後,再據以查核並出具意
                        見。


                            實務上為避免董事會多次地召開,通常會做如下安排:
                            1.  先委任鑑價專家出具價格意見書。

                            2.  會計師再就該鑑價報告書予以查核並出具意見書。

                            3.  召開董事會決議前述以非現金財產減資返還股東事宜
                               並同時召集股東會。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