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6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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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
必備法律常識
金額,依公司法第 167 條之 1,不得逾保留盈餘加已實現之資
本公積之金額。此處所指保留盈餘為包括法定盈餘公積、特別
盈餘公積及未分配盈餘;而「已實現之資本公積」係指「超過
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及「受領贈與之所得」資本公
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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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言之,若公司仍處於虧損狀態,致保留盈餘加已實現之
資本公積為負數,則公司並無法收買庫藏股。
(二)收買股份額度之限制
除上述收買總金額必須受限於前述的保留盈餘加已實現之
資本公積總額外,收買股份之數額亦不得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
總數 5%的範圍。
(三)轉讓予員工之限制
必須自買回股權日起算 3 年,於 3 年內轉讓予員工,屆期
未轉讓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為變更登記。至於轉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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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額,公司法未有限制 。
(四)員工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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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受讓股權之員工應不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
(五)受讓股權後之限制
公司得限制員工受讓股權後之股權可移轉時間,惟最長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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