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6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P. 86

中小企業
                   必備法律常識



                      金額,依公司法第 167 條之 1,不得逾保留盈餘加已實現之資

                      本公積之金額。此處所指保留盈餘為包括法定盈餘公積、特別
                      盈餘公積及未分配盈餘;而「已實現之資本公積」係指「超過

                      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及「受領贈與之所得」資本公
                      積 。
                        40
                          換言之,若公司仍處於虧損狀態,致保留盈餘加已實現之
                      資本公積為負數,則公司並無法收買庫藏股。


                      (二)收買股份額度之限制


                          除上述收買總金額必須受限於前述的保留盈餘加已實現之
                      資本公積總額外,收買股份之數額亦不得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

                      總數 5%的範圍。

                      (三)轉讓予員工之限制


                          必須自買回股權日起算 3 年,於 3 年內轉讓予員工,屆期

                      未轉讓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為變更登記。至於轉讓的
                                            41
                      金額,公司法未有限制 。

                      (四)員工之資格

                                                                             42
                      得受讓股權之員工應不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

                      (五)受讓股權後之限制


                          公司得限制員工受讓股權後之股權可移轉時間,惟最長不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