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9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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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解
對此有特別規定者,仍應提列。又股東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
效,併為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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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80、3、5 商 201535 號解釋令:
保留盈餘與特別盈餘公積之意義:
一、按公司法第 237 條第 2 項所稱「特別盈餘公積」,係指因特定目的 (如平
衡盈餘分派、擴充改良設備或作為償債準備) 係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提
存之公積。其提列,係公司分派盈餘時,按公司法第 237 條第 1 項規定提
出 10%之法定盈餘公積後為之。
二、至於「保留盈餘」,依照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7 條 323 規定,係指累積未
撥用之盈餘而言。
三、前述兩者最大差異在於「特別盈餘公積」提列之目的未完成或提列原因未
消失,且未轉回保留盈餘前,不得用於分派股息及紅利。而「保留盈餘」
則無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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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71、9、13 商 33548 號:
查公司法第 168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公司非依減少資本之規定,不得銷除其股
份」,若因銷除虧損而減少資本,該「虧損」應以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在同一
會計年度內所發生之本期收益,減除本期成本費用及損失後不足之差額,列於
虧損彌補議案內,經股東常會承認,累積於帳上未經彌補之數額為限 (商業會
計法第 53 條,公司法第 228 條、第 230 條參照),凡未經上述決算程序,並經
股東常會之營業年度中間所發生之「本期虧損」,尚不得藉以沖減資本。
32 經濟部 91、9、26 商字第 09102214760 號:
按增訂公司法第 168 條之 1,旨在便於股份有限公司改善財務結構,股東會如
於會計年度終了前,決議減少資本以彌補虧損,須同時引進新資金。又公司依
上述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時,應就減資及增資案併案辦理。
33 經濟部 82.11.09 商第 226843 號:
按公司法第 267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發行新股時,除經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
關專案核定者外,應保留原發行新股總額 10%至 15%之股份由公司員工承
購」,其立法目的在融合勞資為一體,以加強員工之向心力,俾利企業之經
營,故此項權利,不能獨立轉讓 (同條第 4 項),縱受讓人為公司之其他員工,
亦同。
經濟部 84.09.25 商第 84224819 號:
按公司發行新股時已依公司法第 267 條第 1 項規定保留 10%由員工承購,員工
如放棄其認股權利,允屬私權事項,尚不生違反公司法之情事。
34 公司法第 235 條:
股息及紅利之分派,除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各股東持有股份之比例為準。
章程應訂明員工分配紅利之成數。但經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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