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4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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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
                   必備法律常識



                          14.勞資會議代表應本誠實信用原則,共同促進勞資會議

                             之順利進行,對於會議所必要之資料,應予提供。

                          15.勞資會議之決議,應由事業單位分送工會及有關部門
                             辦理。勞資雙方應本於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前項決議,
                             有情事變更或窒礙難行時,得提交下次會議復議。

                          16.勞資會議之運作及代表選舉費用,應由事業單位負擔。

                          17.勞資會議代表依本辦法出席勞資會議,雇主應給予公
                             假。

                          18.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對於勞資會議
                             代表因行使職權而有解僱、調職、減薪或其他不利之

                             待遇。


                          或有企業認為未舉辦勞資會議並無處罰規定,而予以忽略
                      或不重視。惟有關彈性工時及延長工作的實施、女性員工夜間
                      工作等事項,在沒有工會組織的事業單位,依法須取得勞資會

                      議的同意,故若事業單位未辦理勞資會議或勞資會議未同意上
                      述事項,即實施彈性工時或要求員工延長工作或要求女性員工

                      夜間工作,在此種情形,即便員工同意,雇主仍屬違法。



                      四、職工福利



                          依規定,凡公營、私營之工廠、礦場或平時僱用職工在
                      50 人以上之金融機構、公司、行號、農、漁、牧場等其他企
                      業組織,均應提撥職工福利金,辦理職工福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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