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1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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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勞資會議
依勞基法規定,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依照勞動部統
計資料,於 97 年底,舉辦勞資會議之民營單位僅有 21,649
家。至 102 年底,舉辦勞資會議之民營單位,已提高為 42,084
家,近年每年約成長將近 1 成,但與企業單位總數 1,184,811
家相較,比率明顯偏低。
依照 103 年修正施行之勞資會議實施辦法規定,辦理勞資
會議的重點如下:
1. 舉辦勞資會議並無員工人數之門檻限制;分支機構人
數在 30 人以上者,應分別舉辦。
2. 勞資會議由勞資雙方同數代表組成,其代表人數視事
業單位人數多寡各為 2 人至 15 人。但事業單位人數在
100 人以上者,各不得少於 5 人。
3. 勞資會議之資方代表,由事業單位於資方代表任期屆
滿前 30 日就熟悉業務、勞工情形之人指派。
4. 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事業單位有結合同一事業單位
勞工組織之企業工會者,於該工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
會選舉;事業場所有結合同一廠場勞工組織之企業工
會者,由該工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事業單位
無工會者,得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勞方代表選舉:
(1) 事業單位自行辦理者,由全體勞工直接選舉。
(2) 事業單位自行辦理,其事業場所有勞資會議者,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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