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1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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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勞資會議



                            依勞基法規定,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依照勞動部統

                        計資料,於 97 年底,舉辦勞資會議之民營單位僅有 21,649
                        家。至 102 年底,舉辦勞資會議之民營單位,已提高為 42,084
                        家,近年每年約成長將近 1 成,但與企業單位總數 1,184,811

                        家相較,比率明顯偏低。

                            依照 103 年修正施行之勞資會議實施辦法規定,辦理勞資
                        會議的重點如下:

                            1.  舉辦勞資會議並無員工人數之門檻限制;分支機構人

                               數在 30 人以上者,應分別舉辦。

                            2.  勞資會議由勞資雙方同數代表組成,其代表人數視事
                               業單位人數多寡各為 2 人至 15 人。但事業單位人數在
                               100 人以上者,各不得少於 5 人。

                            3.  勞資會議之資方代表,由事業單位於資方代表任期屆

                               滿前 30 日就熟悉業務、勞工情形之人指派。
                            4.  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事業單位有結合同一事業單位

                               勞工組織之企業工會者,於該工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
                               會選舉;事業場所有結合同一廠場勞工組織之企業工

                               會者,由該工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事業單位
                               無工會者,得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勞方代表選舉:

                               (1)  事業單位自行辦理者,由全體勞工直接選舉。

                               (2)  事業單位自行辦理,其事業場所有勞資會議者,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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