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2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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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
                   必備法律常識



                                 事業場所勞工依分配名額就其勞方代表選舉之;其

                                 事業場所無勞資會議者,由該事業場所全體勞工依
                                 分配名額分別選舉。

                             (3)  勞工有組織、加入事業單位或事業場所範圍外之企
                                 業工會者,由該企業工會辦理,並由全體勞工直接

                                 選舉。

                          5.  由事業單位辦理勞工代表選舉者,應於勞方代表任期
                             屆滿前 30 日完成新任代表之選舉。

                          6.  勞工年滿 15 歲,有選舉及被選舉為勞資會議勞方代表
                             之權。

                          7.  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一級業務行政主管人員,不得
                             為勞方代表。

                          8.  勞資會議代表選派完成後,事業單位應將勞資會議代

                             表及勞方代表候補名單於 15 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
                             查;遞補、補選、改派或調減時,亦同。

                          9.  勞資會議代表之任期為 4 年,勞方代表連選得連任,
                             資方代表連派得連任。

                          10.勞資會議之主席,由勞資雙方代表各推派 1 人輪流擔
                             任之。但必要時,得共同擔任。

                          11.勞資會議至少每 3 個月舉辦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議。

                          12.勞資會議應有勞資雙方代表各過半數之出席,協商達

                             成共識後應做成決議;無法達成共識者,其決議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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