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2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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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
必備法律常識
事業場所勞工依分配名額就其勞方代表選舉之;其
事業場所無勞資會議者,由該事業場所全體勞工依
分配名額分別選舉。
(3) 勞工有組織、加入事業單位或事業場所範圍外之企
業工會者,由該企業工會辦理,並由全體勞工直接
選舉。
5. 由事業單位辦理勞工代表選舉者,應於勞方代表任期
屆滿前 30 日完成新任代表之選舉。
6. 勞工年滿 15 歲,有選舉及被選舉為勞資會議勞方代表
之權。
7. 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一級業務行政主管人員,不得
為勞方代表。
8. 勞資會議代表選派完成後,事業單位應將勞資會議代
表及勞方代表候補名單於 15 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
查;遞補、補選、改派或調減時,亦同。
9. 勞資會議代表之任期為 4 年,勞方代表連選得連任,
資方代表連派得連任。
10.勞資會議之主席,由勞資雙方代表各推派 1 人輪流擔
任之。但必要時,得共同擔任。
11.勞資會議至少每 3 個月舉辦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議。
12.勞資會議應有勞資雙方代表各過半數之出席,協商達
成共識後應做成決議;無法達成共識者,其決議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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