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0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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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
必備法律常識
2. 經員工同意後,工作規則得附合成為勞動契約之一部
分。
3. 工作規則的規範內容,勞雇雙方均應遵守。
實務上有關工作規則應訂定之事項,主要應參照勞基法第
70 條之規範,惟事業單位仍得就事業特性訂定所需的規範內
容。此外,訂定工作規則應注意下列事項:
1. 雇主於僱用勞工人數滿 30 人時應即訂立工作規則,並
於 30 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2. 工作規則經主管機關核備後,雇主應即於事業場所內
公告並印發各勞工。
3. 雇主認有必要時,得分別就勞基法第 70 條各款另訂單
項工作規則。
4. 事業單位之事業場所分散各地者,雇主得訂立適用於
其事業單位全部員工之工作規則或適用於該事業場所
之工作規則。
5. 工作規則應依據法令、勞資協議或管理制度變更情形
適時修正,修正後並依前項程序報請核備。
6. 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通知雇主修訂前項工作規則。
依工作規則審查實務,主管機關就工作規則相關內容,目
前傾向採實質審查,從而主管機關有可能對訂定內容表示不同
意見。故雇主於訂定工作規則時,宜事先徵詢實務專家的意
見,並於報備前先與主管機關溝通、討論,以加速核備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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