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0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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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
                   必備法律常識



                          2.  經員工同意後,工作規則得附合成為勞動契約之一部

                             分。
                          3.  工作規則的規範內容,勞雇雙方均應遵守。

                          實務上有關工作規則應訂定之事項,主要應參照勞基法第

                      70 條之規範,惟事業單位仍得就事業特性訂定所需的規範內
                      容。此外,訂定工作規則應注意下列事項:

                          1.  雇主於僱用勞工人數滿 30 人時應即訂立工作規則,並

                             於 30 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2.  工作規則經主管機關核備後,雇主應即於事業場所內
                             公告並印發各勞工。

                          3.  雇主認有必要時,得分別就勞基法第 70 條各款另訂單
                             項工作規則。

                          4.  事業單位之事業場所分散各地者,雇主得訂立適用於
                             其事業單位全部員工之工作規則或適用於該事業場所

                             之工作規則。
                          5.  工作規則應依據法令、勞資協議或管理制度變更情形

                             適時修正,修正後並依前項程序報請核備。
                          6.  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通知雇主修訂前項工作規則。


                          依工作規則審查實務,主管機關就工作規則相關內容,目

                      前傾向採實質審查,從而主管機關有可能對訂定內容表示不同
                      意見。故雇主於訂定工作規則時,宜事先徵詢實務專家的意

                      見,並於報備前先與主管機關溝通、討論,以加速核備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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