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7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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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資遣費計算
資遣費計算須視員工年資適用退休舊制或退休新制而有不
同之標準:
1. 退休舊制之年資
員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每滿 1 年發給 1 個月平均工
資,未滿 1 年之年資以比例計給,剩餘年資未滿 1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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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該剩餘年資以 1 個月計算 :
(1) 適用退休舊制之工作年資。
(2) 選擇適用退休新制前之保留年資。
需注意者,適用勞基法前的工作年資,資遣費給與標
準,依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
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
算。
2. 退休新制之年資
員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按其工作年資,每滿 1 年發
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 1 年者以比例計給;
最 高 以 發 給 6 個 月 平 均 工 資 為 限 。 所謂「以 比例計
給」,於未滿 1 年之畸零工作年資,以其實際工作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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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月、日換算成年之比例計算 :
(1) 員工於 94 年 7 月 1 日後到職之工作年資。
(2) 員工於 94 年 7 月 1 日前到職,選擇適用退休新制後
之工作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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