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7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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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資遣費計算


                            資遣費計算須視員工年資適用退休舊制或退休新制而有不
                        同之標準:

                          1.  退休舊制之年資

                             員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每滿 1 年發給 1 個月平均工

                             資,未滿 1 年之年資以比例計給,剩餘年資未滿 1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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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該剩餘年資以 1 個月計算 :
                             (1)  適用退休舊制之工作年資。
                             (2)  選擇適用退休新制前之保留年資。

                             需注意者,適用勞基法前的工作年資,資遣費給與標
                             準,依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

                             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
                             算。

                          2.  退休新制之年資

                             員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按其工作年資,每滿 1 年發
                             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 1 年者以比例計給;

                             最  高  以  發  給  6 個  月  平  均  工  資  為  限  。  所謂「以 比例計
                             給」,於未滿 1 年之畸零工作年資,以其實際工作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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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月、日換算成年之比例計算 :
                             (1)  員工於 94 年 7 月 1 日後到職之工作年資。

                             (2)  員工於 94 年 7 月 1 日前到職,選擇適用退休新制後
                                之工作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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