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4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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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
                   必備法律常識



                        2.  雇主單方終止契約需有法定事由

                           非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

                           約:
                           (1)  歇業或轉讓時。
                           (2)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3)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 1 個月以上時。

                           (4)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
                               供安置時。
                           (5)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若雇主依上述事由終止契約,則須預告員工、給予員工
                           謀職假,並發給員工資遣費;並應於員工離職前向主管

                           機關通報資遣。相關應辦理事項重點說明如下:


                         辦理事項                         依法資遣
                                    預告期間視員工年資而有不同:
                                    1.  繼續工作 3 個月以上 1 年未滿者,於 10 日前預

                                      告;
                         預告員工       2.  繼續工作 1 年以上 3 年未滿者,於 20 日前預告;
                                    3.  繼續工作 3 年以上者,於 30 日前預告。

                                    說明:若未預告或預告日數不足,雇主應按不足日數
                                         給付工資。
                                    員工於接到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
                          謀職假       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 2 日之工作時間,

                                    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資遣通報       員工離職 10 日前,通知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及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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