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4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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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
必備法律常識
2. 雇主單方終止契約需有法定事由
非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
約:
(1) 歇業或轉讓時。
(2)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3)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 1 個月以上時。
(4)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
供安置時。
(5)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若雇主依上述事由終止契約,則須預告員工、給予員工
謀職假,並發給員工資遣費;並應於員工離職前向主管
機關通報資遣。相關應辦理事項重點說明如下:
辦理事項 依法資遣
預告期間視員工年資而有不同:
1. 繼續工作 3 個月以上 1 年未滿者,於 10 日前預
告;
預告員工 2. 繼續工作 1 年以上 3 年未滿者,於 20 日前預告;
3. 繼續工作 3 年以上者,於 30 日前預告。
說明:若未預告或預告日數不足,雇主應按不足日數
給付工資。
員工於接到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
謀職假 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 2 日之工作時間,
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資遣通報 員工離職 10 日前,通知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及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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