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5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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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對有母性健康危害之工作,應採取危害評估、控制及
分級管理 (自 104 年 1 月 1 日起強制適用);
(5) 對於妊娠中或分娩後未滿 1 年之女性勞工,應採取工
作調整或更換等健康保護措施 (自 104 年 1 月 1 日起
強制適用);
(6) 企業違反安全衛生規定導致承攬人所僱勞工發生職業
災害,應與承攬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7) 職業災害發生時雇主除應立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
等措施,並應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記
錄。此外,重大職業災害通報的時間由 24 小時內縮
短為 8 小時。
3. 勞工過勞為企業經營的不確定風險源之一
近年因工作型態及產業結構改變,有勞工因短期工作負
荷過重或長期工作負荷過重,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
(俗稱過勞)。根據近 3 年來勞保局職業病過勞死亡給付資
料顯示,99 年至 102 年 6 月底止,職業病過勞死亡人數
合計 111 人,統計前五大行業依序為製造業 33 人 (占
29%)、運輸及倉儲業 20 人 (占 17%)、支援服務業 18 人
(包括保全服務業等,占 16%)、批發及零售業 12 人 (占
50
11%) 及營造業 11 人 (占 10%) 。
因過勞發生疾病或死亡,過去在實務上較難以認定為職
業災害,原因是因過勞產生的病狀是否確因職業因素而
起,存在相當大的爭議空間。勞動部於 99 年 12 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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