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2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P. 142
中小企業
必備法律常識
4. 退休金制度的改革使中小企業員工的退休金權益獲得具
體保障
我國勞基法規定的退休金制度,是採確定給付制,若勞
工在符合退休條件 (例如:工作滿 15 年且年滿 55 歲) 前
即自行離職,則無法領取退休金。
94 年新頒佈的「勞工退休金條例」,改採確定提撥制,
此制度係以勞工個人帳戶的方式,由雇主按月提繳退休
金,若勞工離職,該個人帳戶仍繼續累計,不受影響。
若勞工受僱日期是在 94 年 7 月 1 日以後,則該勞工應強
制適用勞退條例的退休制度。故「勞工退休金條例」的
實施,已排除勞工自由轉職的一大障礙,勞工自此不會
再發生因轉職喪失退休年資致無法領取退休金的窘境。
勞工退休金條例於 103 年 1 月 15 日修正公布,進一步將
適用對象放寬,納入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
結婚,且獲准居留而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
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故上述人員於修正條文實施
後受僱者,與我國勞工相同,均得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
的退休金提繳規定,亦即按月提繳薪資 6%至該勞工之個
人 退 休 金 帳 戶 。 如 果 上 述 人 員 於 新 規 定 實 施 前 已 在 職
者,仍得於新規定施行後 6 個月內,決定是否繼續適用
勞動基準法的退休制度。據瞭解,在我國工作的外籍專
業人員,對於得否領取退休金乙事,甚為關注,此新制
的實施,對於我國招攬外籍專業人員應有一定之助益。
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