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1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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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政府在勞動政策長期均偏重於個別勞動條件的規制,

                             亦使集體勞動關係的發展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

                          3.  勞工維權多透過政府公權力且管道多元

                             我國勞工的勞動權益大多依賴政府頒訂的勞動條件基準
                             法令及特別保護法規,配合相關宣導,勞工對於自身應

                             得權益已有基本認識。長期以來,勞工的勞動權益若受
                             到侵害,勞工多先選擇透過政府公權力處理,處理方式
                             包括調解、仲裁及請求勞動檢查。

                             以勞動部 102 年的統計資料為例,當年度勞資爭議件數
                             約為 23,927 件,爭議的總人數約為 35,465 人。若按行業

                             別區分,發生勞資爭議的行業主要為製造業及批發零售
                             業,其次為其他服務業;若按爭議發生的原因區分,積

                             欠工資及資遣費為主要爭議原因。
                             除了對於勞工個別勞動條件的保障外,100 年 5 月 1 日修

                             正施行的勞資爭議處理法,新增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
                             制,如果有違反工會法第 35 條或團體協約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的不當勞動行為時,可由中央不當勞動行為裁決
                             委員會直接予以裁決認定,以保障勞工的團結權及協商

                             權。以 102 年為例,申請裁決案件有 62 件,進入裁決實
                             質審理案件約 26 件,經裁決認定構成不當勞動行為者有
                             14 件,由裁決機制認定有違法之比率超過 5 成。觀察上

                             述案件的統計結果,此制度的實施,對於勞動權的維護
                             發生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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