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6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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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
必備法律常識
者,不得承辦財務報告之簽證工作:
一、現受委託人或受查人之聘僱擔任經常工作,支領固定
薪給或擔任董事、監察人。
二、曾任委託人或受查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對簽
證案件有重大影響之職員,而離職未滿 2 年。
三、與委託人或受查人之負責人或經理人有配偶、直系血
親、直系姻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之關係。
四、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與委託人或受查人有投資
或分享財務利益之關係。
五、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與委託人或受查人有資金
借貸。但委託人為金融機構且為正常往來者,不在此
限。
六、執行管理諮詢或其他非簽證業務而足以影響獨立性。
七、不符業務事件主管機關對會計師輪調、代他人處理會
計事務或其他足以影響獨立性之規範。
因此企業在選任會計師時,宜考量以上規定,選擇具有獨
立性之會計師執行財務報表之查核,以提升公司財務資訊之品
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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