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6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P. 136

中小企業
                   必備法律常識



                      者,不得承辦財務報告之簽證工作:

                           一、現受委託人或受查人之聘僱擔任經常工作,支領固定

                               薪給或擔任董事、監察人。
                           二、曾任委託人或受查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對簽

                               證案件有重大影響之職員,而離職未滿 2 年。

                           三、與委託人或受查人之負責人或經理人有配偶、直系血
                               親、直系姻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之關係。

                           四、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與委託人或受查人有投資
                               或分享財務利益之關係。

                           五、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與委託人或受查人有資金
                               借貸。但委託人為金融機構且為正常往來者,不在此

                               限。
                           六、執行管理諮詢或其他非簽證業務而足以影響獨立性。

                           七、不符業務事件主管機關對會計師輪調、代他人處理會

                               計事務或其他足以影響獨立性之規範。

                          因此企業在選任會計師時,宜考量以上規定,選擇具有獨

                      立性之會計師執行財務報表之查核,以提升公司財務資訊之品
                      質。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