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2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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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
必備法律常識
企業應根據商業會計法執行其會計作業,若有不取得原始
憑證或給予他人原始憑證,或不按時記帳,也未依規定裝訂或
保管會計憑證,不編製報表,則公司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
經辦會計人員則各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之罰鍰。
若未依新臺幣為記帳單位,未以中文作為主要文字之記載,未
設置應備置之會計帳簿目錄,對於帳簿憑證未有依規定人員簽
章,則前述人員將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之罰鍰。
對於企業之決算,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 2 個月內辦理完
竣,必要時得延長 1 個半月,於決算時應該編製營業報告書和
財務報表,營業報告書內容包含經營方針、實施概況、營業計
畫實施成果、營業收支預算執行情形、獲利能力分析、研究發
展狀況等,視實際需要訂定之。財務報表分為資產負債表、損
益表、現金流量表及權益變動表 (或累積盈虧變動表或盈虧撥
補表),決算表冊應該由企業負責人、經理人及主辦會計人員
簽名或蓋章負責,若有未依規定簽名或蓋章情事,則前述各人
員將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之罰鍰。
根據公司法規定,會計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
報表、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
認,股份有限公司則於股東常會開會前 30 日交監察人查核,
且資本額達一定數額以上者 (目前規定為新臺幣 3 千萬元以
上),其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若公司負責人未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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