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5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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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雖得非由董事親自編造,但決算表冊係依商業會計法規
定,由會計人員編製、經理人員審核與簽章後送董事會通過,
董事會對公司經營狀況、業務執行情形應知之甚詳,對於財務
報告上記載之財務及業務情形應盡實質之內部監察義務,故董
監事不得以授權經營階層未實際參與財務報表之編製而卸責。
且依公司法董事會為業務執行機關,所有董事均為此一業務執
行機關成員,無論其為具體執行業務之內部董事或常務董事,
或是毫無業務執行權的一般董事,均對公司業務執行負起相同
的責任內容與範圍。
由於董事及監察人均各有職權,與外部監督之會計師各有
其功能,故縱使公司有委任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尚不得
以公司有委任會計師查核,而能夠免除依公司法所應該負擔之
內部監督。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關會計師的委任、解任及報酬,比
照經理人之規定,除非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外,有限公
司應有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通過,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過
半數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在選任會計師執行財務報表簽證時,考量會計師應具有超
然獨立性,根據會計師法之規定,若會計師有下列情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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