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1 - 國際金融市場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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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章〡通貨選擇權市場: 基本概念  81





                             失敗,則不需要用到此選擇權,故可立即賣出該選擇權,若日圓買權
                             的賣出價格  (權利金)  低於原先購買的價格,則差價為投標的機會成

                             本,但也可能美元貶值,使日圓買權的賣出價格反而高於購買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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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而獲利。  但若競標成功,則該選擇權可作為避險之用,未來可以
                             視市場狀況,決定是否執行賣出美元、買入日圓的權利  (若美元貶值
                             而使選擇權到期日的即期匯率大於履約遠期匯率,則選擇執行)。



                             二、執行條件及到期日


                                  執行條件  (exercise  terms)  若是僅在到期日才能要求執行,則稱為
                             歐式選擇權,若是在到期日之前皆可要求執行,則稱為美式選擇權。

                             因此,美式選擇權有較多的彈性,價格  (或權利金)  當然比歐式選擇權
                             貴一些。一般談到選擇權時,除非特別指明,否則均是指美式選擇

                             權。



                             三、選擇權的買方與賣方


                                  當選擇權契約敲定時,買方需要支付權利金給賣方,買方擁有權
                             利依契約中的履約匯率買入或賣出某種通貨,而賣方則是被動地順從

                             買方是否執行該權利的要求。買賣雙方潛在的損益是相對等的,買方
                             面對的是有限的風險和無限的利潤,而賣方面對的則是無限的風險和

                             有限的利潤。因為買方有權以履約匯率買入  (賣出)  某一通貨,若該通
                             貨升 (貶) 值無限大,則利潤無限大;若該通貨貶 (升) 值至較履約匯率

                             便宜  (貴),則可以選擇不履行契約,最大的損失僅為所支付的權利
                             金。反之,賣方有義務以履約匯率賣出  (買入)  某一通貨,若該通貨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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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然,也可以不出售而繼續持有此選擇權至到期日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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