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1 - 國際金融市場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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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章〡通貨選擇權市場: 基本概念 81
失敗,則不需要用到此選擇權,故可立即賣出該選擇權,若日圓買權
的賣出價格 (權利金) 低於原先購買的價格,則差價為投標的機會成
本,但也可能美元貶值,使日圓買權的賣出價格反而高於購買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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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獲利。 但若競標成功,則該選擇權可作為避險之用,未來可以
視市場狀況,決定是否執行賣出美元、買入日圓的權利 (若美元貶值
而使選擇權到期日的即期匯率大於履約遠期匯率,則選擇執行)。
二、執行條件及到期日
執行條件 (exercise terms) 若是僅在到期日才能要求執行,則稱為
歐式選擇權,若是在到期日之前皆可要求執行,則稱為美式選擇權。
因此,美式選擇權有較多的彈性,價格 (或權利金) 當然比歐式選擇權
貴一些。一般談到選擇權時,除非特別指明,否則均是指美式選擇
權。
三、選擇權的買方與賣方
當選擇權契約敲定時,買方需要支付權利金給賣方,買方擁有權
利依契約中的履約匯率買入或賣出某種通貨,而賣方則是被動地順從
買方是否執行該權利的要求。買賣雙方潛在的損益是相對等的,買方
面對的是有限的風險和無限的利潤,而賣方面對的則是無限的風險和
有限的利潤。因為買方有權以履約匯率買入 (賣出) 某一通貨,若該通
貨升 (貶) 值無限大,則利潤無限大;若該通貨貶 (升) 值至較履約匯率
便宜 (貴),則可以選擇不履行契約,最大的損失僅為所支付的權利
金。反之,賣方有義務以履約匯率賣出 (買入) 某一通貨,若該通貨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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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也可以不出售而繼續持有此選擇權至到期日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