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6 - 國際金融市場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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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國際金融市場實務








                            遠期外匯契約是一店頭市場  (over-the-counter)  的合約,交易金額
                        與到期日由客戶自行決定,而後向銀行要求報價。如第二節所述,銀

                        行必須在即期市場進行與客戶同方向的交易,即若客戶預售  (預購)  美
                        元,則銀行在即期市場也賣出  (買入)  美元,並同時在換匯市場進行一

                        買入 / 賣出 (賣出 / 買入) 美元的換匯交易,將即期的部位延展成遠期
                        部位,以軋平客戶所要求之遠期美元預售或預購的合約。

                            目前國內的台幣  /  美元遠期外匯交易,依中央銀行的規定,必須
                        繳交相關的進出口貿易憑證,因此純粹是為實質貿易所進行的匯率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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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險規避交易, 而遠期外匯契約到期前,若欲展期,必須備妥解釋展
                        期原因的相關貿易文件,經中央銀行核准,並且要依到期日的即期匯

                        率先結清損益,再以當時之即期匯率加減換匯率,計算新的遠期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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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率。  央行此舉目的在於防止廠商從事台幣  /  美元的投機性操作,以
                        有效管理台幣 / 美元的匯率及貨幣供給量。
                            與台幣無關的遠期外匯契約,如日圓  /  美元、歐元  /  美元,甚至

                        日圓  /  歐元等,保證金交易客戶可要求銀行,在遠期外匯契約到期日
                        之前進行展期,展期操作即是運用上一節所介紹的買入 / 賣出或賣出 /

                        買入的換匯交易,將部位再行展延。但是,這其中牽涉到原有部位之
                        未實現損益的遞延  (carry  over)。未實現損益來自於遠期契約上之議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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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除貿易相關的外匯收支外,股本、股利、權利金  (loyalty)  的匯出  (入),航運
                           業與保險業所產生的外匯收支亦可檢具證明文件,經央行核可後,辦理遠期外匯
                           避險,而企業投機性的台幣/美元操作是不被允許的。
                        30   中央銀行 1995 年 2 月 20 日規定銀行與非保證金交易之客戶  (又稱信用交易的客
                           戶)  所有幣別的遠期外匯交易,必須在到期日先結清損益,再以當時之即期匯率
                           加減換匯率計算出展期的遠期匯率,但保證金交易的客戶不在此限,而提前交割
                           則沒有限制。此規定之目的乃在防止企業因承做遠期外匯,在發生損失的狀況
                           下,一展再展,產生鉅額損失,而金融監理當局仍未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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