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1 - 國際金融市場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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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章〡利率選擇權市場  321





                                  2.  LIBOR<1.25%。放棄「利率上限」的執行權利,「利率下
                             限」的義務被執行,每塊錢交易的淨現金流量因此為:
                                            -LIBOR+(1.25%-LIBOR) + 0=-1.25%

                                  上式中,-(1.25%-LIBOR)  是利率賣權被執行的現金流出,0 是

                             代表不執行利率買權。
                                  3.  1.25%≦LIBOR≦2.75%。放棄「利率上限」的執行權利,「利
                             率下限」的義務不被執行,每塊錢交易的淨現金流量因此為:

                                                   -LIBOR+0-0=-LIBOR

                                  由以上分析得知,該浮動利率負債管理者的利率支付上限為
                             2.75%  (當 LIBOR 高     於   2.75%),下    限  為  1.25%  (當 LIBOR 低     於

                             1.25%),若 LIBOR 停留在 2.75%與 1.25%之間,則支付的利率為當時
                             的 LIBOR。

                                  以上的例子是針對浮動利率負債管理者預期利率將持續上升一段
                             時間,所使用的利率風險管理工具。反之,一位浮動利率資產管理

                             者,若預期利率將持續下降一段時間,其所使用的方法應是賣出「利
                             率上限」,買入「利率下限」,以形成「利率上下限」,淨損益的分

                             析方法同上,讀者可自行演練,不再贅述。









                                  在選擇權中,有一以沒有套利  (non-arbitrage)  發生為基礎的重要

                             平價關係,稱為賣權-買權平價  (put-call  parity),這也隱含若平價關
                             係的等號不成立,即可以從中套利,但這種現象在有效率的市場通常

                             不會出現,而只有可能出現在未成熟 (underdeveloped) 如台幣 / 美元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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