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1 - 國際金融市場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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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章〡利率選擇權市場 321
2. LIBOR<1.25%。放棄「利率上限」的執行權利,「利率下
限」的義務被執行,每塊錢交易的淨現金流量因此為:
-LIBOR+(1.25%-LIBOR) + 0=-1.25%
上式中,-(1.25%-LIBOR) 是利率賣權被執行的現金流出,0 是
代表不執行利率買權。
3. 1.25%≦LIBOR≦2.75%。放棄「利率上限」的執行權利,「利
率下限」的義務不被執行,每塊錢交易的淨現金流量因此為:
-LIBOR+0-0=-LIBOR
由以上分析得知,該浮動利率負債管理者的利率支付上限為
2.75% (當 LIBOR 高 於 2.75%),下 限 為 1.25% (當 LIBOR 低 於
1.25%),若 LIBOR 停留在 2.75%與 1.25%之間,則支付的利率為當時
的 LIBOR。
以上的例子是針對浮動利率負債管理者預期利率將持續上升一段
時間,所使用的利率風險管理工具。反之,一位浮動利率資產管理
者,若預期利率將持續下降一段時間,其所使用的方法應是賣出「利
率上限」,買入「利率下限」,以形成「利率上下限」,淨損益的分
析方法同上,讀者可自行演練,不再贅述。
在選擇權中,有一以沒有套利 (non-arbitrage) 發生為基礎的重要
平價關係,稱為賣權-買權平價 (put-call parity),這也隱含若平價關
係的等號不成立,即可以從中套利,但這種現象在有效率的市場通常
不會出現,而只有可能出現在未成熟 (underdeveloped) 如台幣 / 美元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