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7 - 銀行主管專業速成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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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銀行經營策略的中間目標:提高資源運用效率與收益



               (一)兩岸金融往來及投資許可辦法


                    近期內,我國金管會可能修改「兩岸金融往來及投資許可辦法」,對分
               行、子行、參股的「3 選 2」限制將取消,改採總額控管之下,由各銀行自行

               決定。各家我國銀行應該會先成立 1 至 2 家分行,等時機成熟之後再改制為
               子行。另外,也會密切觀察可行的參股機會。

                    台商自 1980 年代即開始到中國大陸發展,而台灣的銀行業一直到 2010
               年  ECFA 簽訂之後,才正式進入大陸金融市場,起步已晚於其他國外大型銀

               行,因此更須奮起直追。


               (二)中國的「外資銀行管理辦法」


                    在中國申請設立代表辦事處、分行或子公司,應依中國的「外資銀行管
               理辦法」,向當地的銀監局申請,再轉由北京的銀行監理委員會最後核准。


                  1.  先申設辦事處再升格為分行

                        有很多台資銀行到中國大陸的業務布局,是先申設辦事處,二年後

                    再申請升格為分行。其次,也可與中國的主要銀行  (單一或多家)  簽署
                    合作備忘錄 M  OU。同時,還可申請取得人民幣拋補銀行的資格。這些
                    均是銀行在兩岸布局上,爭取領先於其他本國銀行的成就。


                  2.  爭取承做人民幣業務

                        在大陸的業務布局方面,除了爭取儘早承作人民幣業務之外,還須

                    縮短等待承作人民幣業務的時間,並且能擴大承作範圍。其次,我國銀
                    行希能提升電子銀行的業務,來彌補在大陸分行據點的不足。

                        2012 年,我國有些銀行的中國大陸分行已陸續開業,辦事處也陸續
                    升為分行,原掛在香港或台北 OBU 的授信與外匯,都將轉為大陸分行辦

                    理。在台北市的機動拓展大陸業務的任務機構,例如亞太小組,或中國
                    小組,都將撤銷,或改組為海外業務支援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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