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1 - 銀行主管專業速成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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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銀行經營策略的中間目標:提高資源運用效率與收益



               三、將區域內的分行搬到區外營業


                    在加工出口區內的分行,或港口區域內的分行,因為區內的產業與公司
               的外移,或港務未如預期的發展,因此業務不振。若能將此區域的分行,遷

               至區外,就能承做全面性的客戶,開拓更多的業務。


               四、將二級都市的分行搬到六大都市營業


                    有很多二、三級都市,其傳統產業外移,也沒高科技的科學園區,因此

               銀行業務很難發展,有很多銀行都想盡辦法將這些分行,遷至台北市與其他
               五都城市。



               五、提高自用行舍的比率


                    銀行法第 57 條規定,銀行可以購置自用的行舍,銀行必須以百年深耕營
               業區域的決心,購置或興建自用的行舍。

                    二十多年前,有一家分行在台北縣××市開設新的分行,當時新銀行還
               未開放設立,所以第一年即呈現良好的盈餘,可是因為行舍係租用的,五年

               後決定購置自用行舍。當時,新銀行已開放設立,銀行營業店面大為漲價,
               五年所賺的利潤,都追不到行舍的漲價。

                    在二次戰後,美國有二家齊頭競爭的百貨公司,一家是現在的 Sears,另
               一家是已消失的 Montgomery。前者都將其利潤購買自用的營業場所,而後者

               都用於購買政府公債。後來,房地產大為漲價,前者得利壯大,後者就因租
               金高漲而消失了。
                    在台灣,有些保險公司也是因為購置不動產,而提高經營績效。

                    銀行必須提高全國的營業用不動產的自有比率。若因一時急須設立而租

               用營業場所,那也須在五年或七年裝修折舊完成前,即須物色並購買新的行
               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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