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 - 銀行主管專業速成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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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章  前言:銀行經營的風險與法律規範



               四、投資不動產之限制


                    商業銀行對自用不動產之投資,除營業用倉庫外,不得超過其於投資該
               項不動產時之淨值;投資營業用倉庫,不得超過其投資於該項倉庫時存款總

               餘額百分之五。
                    商業銀行不得投資非自用不動產。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1.  營業所在地不動產主要部分為自用者。
                    2.  為短期內自用需要而預購者。

                    3.  原有不動產就地重建主要部分為自用者。

                    商業銀行依前項但書規定投資非自用不動產總金額不得超過銀行淨值之

               百分之二十,且與自用不動產投資合計之總金額不得超過銀行於投資該項不
               動產時之淨值。

                    商業銀行與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三以上之企業,或與本行負責
               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與第 33 條之 1 銀行負責人之利害關係人為不動產交

               易時,須合於營業常規,並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
               四分之三以上同意。(第 75 條)



               五、承受擔保物之處分


                    商業銀行因行使抵押權或質權而取得之不動產或股票,除符合第 74 條或
               第 75 條規定者外,應自取得之日起四年內處分之。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

               在此限。(第 76 條)




                                    第 9 節  銀行資本的法律規範



               一、銀行的資本最低額

                    各種銀行資本之最低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將全國劃分區域,審酌各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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