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 - 銀行主管專業速成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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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章  前言:銀行經營的風險與法律規範



                    3.  借款用途:週轉性、資本金。

                    4.  擔保性:有擔保、無擔保。
                    5.  授信性質:融資、保證。
                    6.  逾期狀況:逾期比率。各銀行須先向董事會報告後,再向中央銀行呈

                       報。



               七、證券資金之融通


                    商業銀行得就證券之發行與買賣,對有關證券商或證券金融公司予以資
               金融通。前項資金之融通,其管理辦法由中央銀行定之。(第 73 條)

                    2008 年 11 月,中央銀行乃修正公佈「銀行辦理證券金融公司或證券商資
               金融通管理辦法」。




                                    第 8 節  銀行投資的法律規範



               一、金融相關事業的投資


                    商業銀行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投資於金融相關事業。主管機關自申請書件
               送達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未表示反對者,視為已核准。但於前揭期間內,銀

               行不得進行所申請之投資行為。



               二、非金融相關事業的投資


                    商業銀行為配合政府經濟發展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投資於非金
               融相關事業。但不得參與該相關事業之經營。主管機關自申請書件送達之次
               日起三十日內,未表示反對者,視為已核准。但於前揭期間內,銀行不得進

               行所申請之投資行為。
                    前二項之投資須符合下列規定:

                    1.  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投資時銀行實收資本總額扣除累積虧損之百分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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