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 - 銀行主管專業速成手冊
P. 44

銀行主管專業速成手冊:經營管理策略解析



               積;法定盈餘公積未達資本總額前,其最高現金盈餘分配,不得超過資本總

               額之百分之十五。
                    銀行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其資本總額時,或財務業務健全並依公司法提法
               定盈餘公積者,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除法定盈餘公積外,銀行得於章程規定或經股東會決議,另提特別盈餘
               公積。

                    第二項所定財務業務健全應具備之資本適足率、資產品質及守法性等事
               項之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第 50 條)

                    2012 年 4 月,金管會乃修正「銀行法第 50 條第 2 項所定銀行財務業務健
               全標準規定」,公佈實施。



               六、發行金融債券


                    商業銀行得發行金融債券,其開始還本期限不得低於兩年,並得約定此
               種債券持有人之受償順序次於銀行其他債權人;其發行辦法及最高發行餘

               額,由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定之。(第 72 條之 1)
                    金管會乃於 2012 年 12 月修正公佈「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以資遵

               行。
                    所有上述的經營風險的法律規範,銀行都必須確實的予以遵守。銀行還

               有許多內部的管理規範,從股東大會、董事會至授信與投資等都有明細的規
               定與執行步驟,也須遵照實行。

                    綜上所述,政府主管機關頒布有許多法律規範,以約束銀行的各種經營
               風險,也限制了銀行業務的經營範圍,與資金運用效率。銀行在遵守後,仍
               須講求經營管理策略,才能達成其最後的經營任務。












               26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