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 - 銀行主管專業速成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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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章 前言:銀行經營的風險與法律規範
四、銀行資本等級之措施
主管機關應依銀行資本等級,採取下列措施之一部或全部:
(一)資本不足者:
1. 命令銀行或其負責人限期提出資本重建或其他財務業務改善計畫。對
未依命令提出資本重建或財務業務改善計畫,或未依其計畫確實執行
者,得採取次一資本等級之監理措施。
2. 限制新增風險性資產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二)資本顯著不足者:
1. 適用前款規定。
2. 解除負責人職務,並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於登記事項註記。
3. 命令取得或處分特定資產,應先經主管機關核准。
4. 命令處分特定資產。
5. 限制或禁止與利害關係人相關之授信或其他交易。
6. 限制轉投資、部分業務或命令限期裁撤分支機構或部門。
7. 限制存款利率不得超過其他銀行可資比較或同性質存款之利率。
8. 命令對負責人之報酬酌予降低,降低後之報酬不得超過該銀行成為資
本顯著不足前十二個月內對該負責人支給之平均報酬之百分之七十。
9. 派員監管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三)資本嚴重不足者:
除適用前款規定外,應採取第 62 條第 2 項之措施。(第 44 條之 2)
五、法定盈餘公積之提存
銀行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百分之三十為法定盈餘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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