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 - 銀行主管專業速成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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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主管專業速成手冊:經營管理策略解析
十,其中投資非金融相關事業之總額不得超過投資時銀行實收資本總
額扣除累積虧損之百分之十。
2. 商業銀行投資金融相關事業,其屬同一業別者,除配合政府政策,經
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以一家為限。
3. 商業銀行投資非金融相關事業,對每一事業之投資金額不得超過該被
投資事業實收資本總額或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五。
第一項及前項第二款所稱金融相關事業,指銀行、票券、證券、期貨、
信用卡、融資性租賃、保險、信託事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金融相關事
業。
為利銀行與被投資事業之合併監督管理,並防止銀行與被投資事業間之
利益衝突,確保銀行之健全經營,銀行以投資為跨業經營方式應遵守之事
項,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被投資事業之經營,有顯著危及銀行健全經營之虞者,主管機關得命銀
行於一定期間內處分所持有該被投資事業之股份。
本條修正前,投資總額及對非金融相關事業之投資金額超過第三項第一
款、第三款所定比率者,在符合所定比率之金額前,其投資總額占銀行實收
資本總額扣除累積虧損之比率及對各該事業投資比率,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得維持原投資金額。二家或二家以上銀行合併前,個別銀行已投資同一事業
部分,於銀行申請合併時,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亦得維持原投資金額。(第 74
條)
三、投資有價證券之限制
商業銀行得投資有價證券;其種類及限制,由主管機關定之。(第 74 條
之 1)。因此,政府乃訂有「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以資
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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