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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主管專業速成手冊:經營管理策略解析



                       十,其中投資非金融相關事業之總額不得超過投資時銀行實收資本總

                       額扣除累積虧損之百分之十。
                    2.  商業銀行投資金融相關事業,其屬同一業別者,除配合政府政策,經
                       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以一家為限。

                    3.  商業銀行投資非金融相關事業,對每一事業之投資金額不得超過該被
                       投資事業實收資本總額或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五。


                    第一項及前項第二款所稱金融相關事業,指銀行、票券、證券、期貨、

               信用卡、融資性租賃、保險、信託事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金融相關事
               業。

                    為利銀行與被投資事業之合併監督管理,並防止銀行與被投資事業間之
               利益衝突,確保銀行之健全經營,銀行以投資為跨業經營方式應遵守之事
               項,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被投資事業之經營,有顯著危及銀行健全經營之虞者,主管機關得命銀
               行於一定期間內處分所持有該被投資事業之股份。

                    本條修正前,投資總額及對非金融相關事業之投資金額超過第三項第一
               款、第三款所定比率者,在符合所定比率之金額前,其投資總額占銀行實收

               資本總額扣除累積虧損之比率及對各該事業投資比率,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得維持原投資金額。二家或二家以上銀行合併前,個別銀行已投資同一事業

               部分,於銀行申請合併時,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亦得維持原投資金額。(第 74
               條)



               三、投資有價證券之限制


                    商業銀行得投資有價證券;其種類及限制,由主管機關定之。(第 74 條
               之 1)。因此,政府乃訂有「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以資

               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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