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 - 銀行主管專業速成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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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主管專業速成手冊:經營管理策略解析



               五、對利害關係人之授信


               (一)對利害關係人無擔保授信之限制


                    銀行不得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三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

               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
               無擔保授信。但消費者貸款及對政府貸款不在此限。

                    前項消費者貸款額度,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所稱主要股東係指持有銀行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者;主要

               股東為自然人時,本人之配偶與其未成年子女之持股應計入本人之持股。(第
               32 條)


               (二)對利害關係人擔保授信之限制


                    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

               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
               授信,應有十足擔保,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授信對象,如授信達中央主

               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者,並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
               三以上同意。
                    前項授信限額、授信總餘額、授信條件及同類授信對象,由中央主管機

               關洽商中央銀行定之。(第 33 條)


               (三)行員利害關係人之授信


                    前二條所稱有利害關係者,謂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言:

                    1.  銀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之配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二親等以
                       內之姻親。
                    2.  銀行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或前款有利害關係者獨資、合夥經營之

                       事業。
                    3.  銀行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或第一款有利害關係者單獨或合計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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