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 - 銀行主管專業速成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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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章  前言:銀行經營的風險與法律規範



               (二)中期放款總餘額之限制


                    商業銀行辦理中期放款之總餘額,不得超過其所收定期存款總餘額。(第
               72 條)



               (三)中期放款或貼現


                    銀行對個人購置耐久消費品得辦理中期放款;或對買受人所簽發經承銷
               商背書之本票,辦理貼現。(第 39 條)


               (四)中長期分期償還放款方式之適用


                    前二項放款,均得適用中、長期分期償還放款方式;必要時,中央銀行
               得就其付現條件及信用期限,予以規定並管理之。(第 40 條)



               二、擔保授信



               (一)擔保授信之意義


                    擔保授信,謂對銀行之授信,提供下列之一為擔保者:
                    1.  不動產或動產抵押權。
                    2.  動產或權利質權。

                    3.  借款人營業交易所發生之應收票據。
                    4.  各級政府公庫主管機關、銀行或經政府核准設立之信用保證機構之保

                       證。(第 12 條)


               (二)擔保物放款值之決定與最高放款率之規定


                    借款人所提質物或抵押物之放款值,由銀行根據其時值、折舊率及銷售
               性,覈實決定。

                    中央銀行因調節信用,於必要時得選擇若干種類之質物或抵押物,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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