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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主管專業速成手冊:經營管理策略解析
其最高放款率。(第 37 條)
(三)抵押權登記或移轉質物占有之免緩
銀行辦理放款、開發信用狀或提供保證,其借款人、委任人或被保證人
為股份有限公司之企業,如經董事會決議,向銀行出具書面承諾,以一定財
產提供擔保,及不再以該項財產提供其他債權人設定質權或抵押權者,得免
辦或緩辦不動產或動產抵押權登記或質物之移轉占有。但銀行認為有必要
時,債務人仍應於銀行指定之期限內補辦之。(第 30 條)
(四)禁止徵提連帶保證人
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
人。
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前條所定之足額擔保時,
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證人。
銀行辦理授信徵取保證人時,除前項規定外,應以一定金額為限。
未來求償時,應先就借款人進行求償,其求償不足部分,如保證人有數
人者,應先就各該保證人平均求償之。但為取得執行名義或保全程序者,不
在此限。(第 12 條之 1)
(五)保證契約有效期限
因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而徵取之保證人,其保證契約自成立之日
起,有效期間不得逾十五年。但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第 12 條
之 2)
三、無擔保放款或保證之限制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經洽商中央銀行後,得對銀行無擔保之放款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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