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 - 銀行主管專業速成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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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章  前言:銀行經營的風險與法律規範



                       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十之企業。

                    4.  銀行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或第一款有利害關係者為董事、監察人
                       或經理人之企業。但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係因投資關係,經中央
                       主管機關核准而兼任者,不在此限。

                    5.  銀行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或第一款有利害關係者為代表人、管理
                       人之法人或其他團體。(第 33 條之 1)



               (四)不得為無擔保授信


                    借款人為本貸款行之利害關係人,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4 條之規定,
               不得為無擔保授信。
                    借戶一旦成為利害關係人後,因此即須取消原承做的無擔保週轉放款額

               度,改按擔保貸款承做。這對企業的財務,及銀行的授信影響很大。所以,

               常見許多金控公司及銀行的董事們都是大學的教授,或專業人士,很少是企
               業界的負責人,就是因為利害關係人的擔保授信問題。
                    另一方面,銀行常指派其高階主管,至其轉投資事業擔任董事或監察

               人,那該企業也因此成為銀行的利害關係人。還有,銀行高階主管的配偶,
               有人也在其他企業擔任高階主管,那也成為利害關係人。其無擔保授信,都

               會受到限制。


               (五)其擔保授信條件與利率,不得優於其他同類客戶


                    利害關係人授信,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人。故在提報此授信案時,須找
               出本行給同類產業其他公司之授信條件與利率,以資比較。如此才可避免外

               部稽核人員之糾正,與違法問題。


               (六)利害關係人授信,應提報董事會核准


                    借戶若為利害關係人,對其新做授信、變更利率條件,變更保證人,及
               延長動用期限等,均須提報董事會核准。若交易在一定金額以上,還須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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