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 - 銀行主管專業速成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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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章 前言:銀行經營的風險與法律規範
保證,予以適當之限制。(第 43 條)
四、購屋或建築放款
(一)購屋或建築放款的期限
銀行對購買或建造住宅或企業用建築,得辦理中、長期放款,其最長期
限不得超過三十年。但對於無自用住宅者購買自用住宅之放款,不在此限。
(第 38 條)
(二)建築放款總額之限度
商業銀行辦理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之總額,不得超過放款時所收存
款總餘額及金融債券發售額之和之百分之三十。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1. 為鼓勵儲蓄協助購置自用住宅,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購屋儲蓄放
款。
2. 以中央銀行提撥之郵政儲金轉存款辦理之購屋放款。
3. 以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中長期資金辦理之輔助人民自購住宅放款。
4. 以行政院開發基金管理委員會及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中長期資金辦
理之企業建築放款。
5. 受託代辦之獎勵投資興建國宅放款、國民住宅放款及輔助公教人員購
置自用住宅放款。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規定銀行辦理前項但書放款之最高額度。(第 72
條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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