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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主管專業速成手冊:經營管理策略解析
關,以契約定之。
銀行辦理前項業務,如需由客戶提供擔保者,其擔保依第 12 條所列各款
之規定。(第 31 條)
第 6 節 資產與負債比率之監理
一、主要財務比率的規範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經洽商中央銀行後,得就銀行主要資產與主要
負債之比率、主要負債與淨值之比率,規定其標準。凡實際比率未符規定標
準之銀行,中央主管機關除依規定處罰外,並得限制其分配盈餘。
前項所稱主要資產及主要負債,由中央主管機關斟酌各類銀行之業務性
質規定之。(第 36 條)
二、流動資產與負債比率之最低標準
為促使銀行對其資產保持適當之流動性,中央銀行經洽商中央主管機關
後,得隨時就銀行流動資產與各項負債之比率,規定其最低標準。未達最低
標準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調整之。(第 43 條)
第 7 節 銀行授信資產有關的規範
一、銀行授信的期限與規範
(一)短期、中期與長期的劃分
銀行授信,其期限在一年以內者,為短期信用;超過一年而在七年以內
者,為中期信用;超過七年者,為長期信用。(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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