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 - 銀行主管專業速成手冊
P. 31
第 1 章 前言:銀行經營的風險與法律規範
第 5 節 商業銀行的定義與業務範圍
一、商業銀行的定義
銀行法稱商業銀行,謂以收受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供給短
期、中期信用為主要任務之銀行。(第 70 條)
二、商業銀行之業務範圍
商業銀行經營下列業務:(1) 收受支票存款。(2) 收受活期存款。(3) 收
受定期存款。(4) 發行金融債券。(5) 辦理短期、中期及長期放款。(6) 辦理
票據貼現。(7) 投資公債、短期票券、公司債券、金融債券及公司股票。(8)
辦理國內外匯兌。(9) 辦理商業匯票之承兌。(10) 簽發國內外信用狀。(11)
保證發行公司債券。(12) 辦理國內外保證業務。(13) 代理收付款項。(14) 代
銷公債、國庫券、公司債券及公司股票。(15) 辦理與前十四款業務有關之倉
庫、保管及代理服務業務。(16) 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第 71
條)
三、經營其他業務的許可
(一)經營貨幣市場業務
經營此項業務的機構,應經中央主管機關之許可;其管理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定之。政府乃於 2010 年 6 月修正公佈票券金融管理
法,共 8 章 74 條,並於 2012 年 7 月 1 日起,由金管會為主管機關。(第 31
條)
(二)信用狀或承兌業務
銀行開發信用狀或擔任商業匯票之承兌,其與客戶間之權利、義務機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