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 - 銀行主管專業速成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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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章  前言:銀行經營的風險與法律規範



                                第 5 節  商業銀行的定義與業務範圍



               一、商業銀行的定義


                    銀行法稱商業銀行,謂以收受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供給短
               期、中期信用為主要任務之銀行。(第 70 條)



               二、商業銀行之業務範圍


                    商業銀行經營下列業務:(1)  收受支票存款。(2)  收受活期存款。(3)  收

               受定期存款。(4)  發行金融債券。(5)  辦理短期、中期及長期放款。(6)  辦理
               票據貼現。(7)  投資公債、短期票券、公司債券、金融債券及公司股票。(8)
               辦理國內外匯兌。(9)  辦理商業匯票之承兌。(10)  簽發國內外信用狀。(11)

               保證發行公司債券。(12)  辦理國內外保證業務。(13)  代理收付款項。(14)  代
               銷公債、國庫券、公司債券及公司股票。(15)  辦理與前十四款業務有關之倉

               庫、保管及代理服務業務。(16)  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第 71
               條)



               三、經營其他業務的許可


               (一)經營貨幣市場業務


                    經營此項業務的機構,應經中央主管機關之許可;其管理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定之。政府乃於 2010 年 6 月修正公佈票券金融管理
               法,共 8 章 74 條,並於 2012 年 7 月 1 日起,由金管會為主管機關。(第 31

               條)


               (二)信用狀或承兌業務


                    銀行開發信用狀或擔任商業匯票之承兌,其與客戶間之權利、義務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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