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 - 銀行主管專業速成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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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主管專業速成手冊:經營管理策略解析
表決通過才行。亦即,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
以上同意。
除了授信外,對利害關係人的各種交易,如採購、租賃、外包業務等,
都須報經董事會核准。
(七)銀行間主要人員相互授信之禁止
銀行不得交互對其往來銀行負責人、主要股東,或對該負責人為負責人
之企業為無擔保授信,其為擔保授信應依第 33 條之規定辦理。(第 33 條之 2)
六、對中國授信的上限規定
(一)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 (金管會 2008 年 3 月 14 日之放寬辦法)
1. 銀行直接間接敘做對中國授信 (不含短期貿易融資及聯貸) 之總餘額
(有擔保與無擔保餘額),不得超過其海外分支機構及國際金融業務分
行決算後資產淨額合計數之 30%。
2. 准許我國銀行對台商中國境內之應收帳款,予以融通。
3. 對外商企業在中國持有 50%以上之子公司,本國銀行亦可予以融資。
4. 可接受台灣境內股票、不動產及其他資產為擔保品,對中國台商授
信。
5. 金控及銀行的子銀行,投資中國地區的銀行,其股權在 20%以下者,
可透過海外的子銀行,投資中國境內的銀行股份。
(二)各銀行對中國之授信狀況,每季提報董事會後呈報央行
依中央銀行規定,各銀行必須將該行對中國之授信狀況,每季依央行設
計之表格,依序填報:
1. 授信幣別:台幣、外幣。
2. 授信產業對象:傳統產業、高科技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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