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9 - 銀行主管專業速成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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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章  信用卡業務收入的經營策略



               三、消費者保護


               (一)信用卡申訴處理程序及服務電話  (第 33 條)


                    發卡機構應訂定信用卡申訴處理程序,並對外公布申訴處理之電話專

               線,以保障持卡人之權益。


               (二)信用卡相關資訊之揭露  (第 34 條)


                    發卡機構應依據下列規定辦理信用卡相關資訊之揭露:
                    1.  信用卡循環信用利率應於營業場所牌告。

                    2.  信用卡循環信用利率、年費、各項費用、帳款計算方式、遺失或被竊
                       處理、持卡人之權益或服務等相關資訊,應於刊物或網路刊登。

                    3.  其他經財政部或中央銀行規定之事項。


               (三)自行或委託他人處理應收帳款催收之規範  (第 35 條)


                    發卡機構自行或委託他人處理應收帳款催收時,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
               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且應依誠實及信用原則行使權利。


               (四)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條款內容之最低要求  (第 36 條)


                    發卡機構訂定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時,其對消費者權益之保

               障,不得低於財政部發布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之內容。


               (五)信用卡申請人或持卡人資料之保密  (第 37 條)


                    信用卡業務機構及特約商店因信用卡申請人申請或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而

               知悉關於申請人或持卡人之一切資料,除其他法律或財政部另有規定者外,
               應保守秘密。因職務或契約關係知悉前項資料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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