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4 - 銀行主管專業速成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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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主管專業速成手冊:經營管理策略解析

























                    依銀行法第 42 條的規定,銀行信用卡的規範,由政府主管機關,金管會
               訂之。

                    2010 年 2 月 2 日,金管會乃依據銀行法的規定,訂定「信用卡業務機構
               管理辦法」,共 5 章 40 條。




                                  第 1 節  信用卡業務有關的規範



               一、業務方面有關的規範


                    第 3 章是有關業務的規範,並與持卡人的權益較有關係。



               (一)條信用卡的發卡條件  (第 18 條)

                    發卡機構未接到信用卡申請人書面或電子文件申請前,不得製發信用

               卡。但已持有原發卡機構製發之信用卡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  因持卡人發生信用卡遺失、被竊、遭製作偽卡或有遭製作偽卡之虞等

                       情形或污損、消磁、刮傷或其他原因致信用卡不堪使用而補發新卡。
                    2.  因信用卡有效期間屆滿時,持卡人未終止契約而續發新卡。

                    3.  因聯名卡、認同卡或店內卡合作契約終止,依發卡機構與持卡人原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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