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5 - 銀行主管專業速成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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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章 信用卡業務收入的經營策略
請契約規定換發新卡,惟應事先通知持卡人。
4. 因原發卡機構發生分割、合併或其他信用卡資產移轉等情形而換發新
卡,惟應事先通知持卡人。
5. 因發卡機構將信用卡由磁條卡升級為晶片卡或將晶片卡功能調整而換
發新卡,惟應事先通知持卡人。
6. 其他經財政部規定之事項。
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通知,持卡人於一定期間未表示異議,得視為同
意。
(二)信用卡發卡的通知事項 (第 19 條)
發卡機構於辦理申請信用卡作業時,應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告知申請人下
列事項:
1. 向持卡人收取之年費、各項手續費及循環信用利率、循環信用利息及
違約金等之計算方式及可能負擔之一切費用。其中利率應以年率表
示,循環利息計算方式應以淺顯文字輔以實例具體說明之。
2. 信用卡遺失、被竊或滅失時之處理方式。
3. 持卡人對他人無權使用其信用卡後所發生之權利義務關係。
4. 有關信用卡交易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
5. 提供持卡人之權益或服務。
6. 其他經財政部規定之事項。
前項告知內容應通俗簡明,攸關消費者權益之重要事項,應以顯著方式
標示之。
發卡機構應受第一項告知內容之拘束,倘有增加向持卡人收取之年費、
手續費及提高其利率、變更利息計算方式、增加可能負擔之一切費用或第一
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事項有變更時,應於六十日前以書面或事先與持卡人約定
之電子文件通知持卡人,持卡人如有異議得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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