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8 - 銀行主管專業速成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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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主管專業速成手冊:經營管理策略解析



               (五)呈報財務報表及虧損原因的情況  (第 30 條)


                    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發卡或收單業務者,有下列情形者,應即將財
               務報表及虧損原因,函報財政部:

                    1.  累積虧損逾實收資本額、捐助基金及其孳息之三分之一。
                    2.  淨值低於專撥營運資金之三分之二。


                    財政部對具有前項情形之信用卡業務機構,得限期命其補足資本、捐助
               基金或其孳息、專撥營運資金,或限制其營業;屆期未補足者,得勒令其停

               業。


               (六)加入銀行公會信用卡委員會,及該委員會的章則規範  (第 31 條)


                    信用卡業務機構應申請加入銀行公會信用卡委員會。該委員會之業務章
               則暨議事規程,應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七)銀行公會信用卡委員會應辦理事項  (第 32 條)


                    銀行公會信用卡委員會為會員之健全經營及維護同業聲譽,應辦理下列
               事項:
                    1.  協助財政部推行、研究信用卡業務之相關政策及法令。

                    2.  訂定並定期檢討共同性業務規章或自律公約,並報請財政部備查。
                    3.  就會員所經營業務,為必要監督或調處其間之糾紛。

                    4.  財政部指定辦理之事項。


                    信用卡業務機構應確實遵守前項第二款之業務規章及自律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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