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8 - 銀行主管專業速成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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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主管專業速成手冊:經營管理策略解析
(五)呈報財務報表及虧損原因的情況 (第 30 條)
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發卡或收單業務者,有下列情形者,應即將財
務報表及虧損原因,函報財政部:
1. 累積虧損逾實收資本額、捐助基金及其孳息之三分之一。
2. 淨值低於專撥營運資金之三分之二。
財政部對具有前項情形之信用卡業務機構,得限期命其補足資本、捐助
基金或其孳息、專撥營運資金,或限制其營業;屆期未補足者,得勒令其停
業。
(六)加入銀行公會信用卡委員會,及該委員會的章則規範 (第 31 條)
信用卡業務機構應申請加入銀行公會信用卡委員會。該委員會之業務章
則暨議事規程,應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七)銀行公會信用卡委員會應辦理事項 (第 32 條)
銀行公會信用卡委員會為會員之健全經營及維護同業聲譽,應辦理下列
事項:
1. 協助財政部推行、研究信用卡業務之相關政策及法令。
2. 訂定並定期檢討共同性業務規章或自律公約,並報請財政部備查。
3. 就會員所經營業務,為必要監督或調處其間之糾紛。
4. 財政部指定辦理之事項。
信用卡業務機構應確實遵守前項第二款之業務規章及自律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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