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7 - 銀行主管專業速成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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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章  信用卡業務收入的經營策略



               (二)逾期帳款之備抵呆帳提列及轉銷  (第 27 條)


                    發卡機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逾期帳款之備抵呆帳提列及轉銷事宜:
                    1.  備抵呆帳之提列:當期應繳最低付款金額超過指定繳款期限一個月至

                       三個月者,應提列全部墊款金額百分之二之備抵呆帳;超過三個月至
                       六個月者,應提列全部墊款金額百分之五十之備抵呆帳;超過六個月

                       者,應將全部墊款金額提列備抵呆帳。
                    2.  呆帳之轉銷:當期應繳最低付款金額超過指定繳款期限六個月者,應

                       於三個月內,將全部墊款金額轉銷為呆帳。
                    3.  逾期帳款之轉銷,應按董  (理)  事會授權額度標準,由有權人員核准

                       轉銷,並彙報董  (理)  事會備查。但外國信用卡公司得依其總公司授
                       權程序辦理。


               (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第 28 條)


                    信用卡業務機構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實施辦法,由財政部定

               之。


               (四)年度結束後資料之呈報  (第 29 條)


                    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每屆營業年度終了四個月內,應將下列之資料,報
               請財政部備查:
                    1.  營業報告書。

                    2.  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3.  其他經財政部指定之資料。

                    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除檢送前項規定之資料外,並應檢送經會計師查核

               之財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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