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7 - 銀行主管專業速成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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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章 信用卡業務收入的經營策略
(二)逾期帳款之備抵呆帳提列及轉銷 (第 27 條)
發卡機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逾期帳款之備抵呆帳提列及轉銷事宜:
1. 備抵呆帳之提列:當期應繳最低付款金額超過指定繳款期限一個月至
三個月者,應提列全部墊款金額百分之二之備抵呆帳;超過三個月至
六個月者,應提列全部墊款金額百分之五十之備抵呆帳;超過六個月
者,應將全部墊款金額提列備抵呆帳。
2. 呆帳之轉銷:當期應繳最低付款金額超過指定繳款期限六個月者,應
於三個月內,將全部墊款金額轉銷為呆帳。
3. 逾期帳款之轉銷,應按董 (理) 事會授權額度標準,由有權人員核准
轉銷,並彙報董 (理) 事會備查。但外國信用卡公司得依其總公司授
權程序辦理。
(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第 28 條)
信用卡業務機構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實施辦法,由財政部定
之。
(四)年度結束後資料之呈報 (第 29 條)
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每屆營業年度終了四個月內,應將下列之資料,報
請財政部備查:
1. 營業報告書。
2. 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3. 其他經財政部指定之資料。
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除檢送前項規定之資料外,並應檢送經會計師查核
之財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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