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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主管專業速成手冊:經營管理策略解析



               (三)信用卡交易資料,定期通知持卡人  (第 21 條)


                    發卡機構應定期將持卡人交易帳款明細資料,以書面或事先與持卡人約
               定之電子文件通知持卡人。

                    前項明細資料應充分揭露交易日期、交易地區與國家、交易項目、交易
               金額、幣別、起息日、折算新臺幣金額及折算新臺幣日期等項目,並應說明

               持卡人負擔之各種費用計算方法。


               (四)建立核發信用卡管理機制  (第 23 條)


                    發卡機構應建立核發信用卡管理機制,以審慎核與信用額度。發卡機構
               辦理學生申請信用卡業務,應依據財政部之規定辦理。



               (五)特約商店的徵信與訓練及稽核  (第 24 條)


                    收單機構於簽立特約商店時,應確實徵信,並加強教育訓練及稽核管
               理。


               (六)委託他人作業之定期稽核,與內部控制機制  (第 25 條)


                    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業務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依據財政部之
               規定辦理。前項委託作業,信用卡業務機構應定期稽核受委託機構之內部控

               制機制。



               二、管理方面有關的規範


               (一)會計獨立與會計處理準則  (第 26 條)


                    兼營信用卡業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及其他機構,其會計應獨立。信用
               卡業務之會計處理準則,由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信用卡業

               務委員會  (以下簡稱銀行公會信用卡委員會)  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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