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5 - 銀行主管專業速成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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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章 稽核處的風險控管策略
7. 未配合辦理主管機關指示查核事項或提供相關資料。
8. 其他違反法令或經主管機關規定不得為之行為。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隨時檢查內部稽核人員有無違反前項之規定,
如有違反規定者,應於發現之日起一個月內調整其職務。(第 13 條)
第 8 節 內部稽核單位應辦理之事項
內部稽核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規劃內部稽核之組織、編制與運作事項
其內容至少應包括對內部控制制度各項規定與業務流程進行評估,以判
斷現行規定、程序是否已具有適當之內部控制,管理單位與營業單位是否切
實執行內部控制及執行內部控制之效益是否合理等,並隨時提出改進意見。
二、訂定及督導自行查核內容與程序
確實執行各單位的自行查核。
三、擬訂年度稽核計畫
依子公司或各單位業務風險特性及其內部稽核執行情形,訂定對子公司
或各單位之查核計畫。
應督促各單位 (金融控股公司含子公司) 辦理自行查核,並由內部稽核單
位覆核各單位 (金融控股公司含子公司) 之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查核報告,併同
內部稽核單位所發現之內部控制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以作為董 (理) 事
會、總經理、總稽核及法令遵循主管評估整體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及出具
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之依據。(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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