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4 - 銀行主管專業速成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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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主管專業速成手冊:經營管理策略解析
露於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網站,並於主管機關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前項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應依規定刊登於年報、股票公開發行說明書及
公開說明書。(第 27 條)
銀行業年度財務報表由會計師辦理查核簽證時,應委託會計師辦理內部
控制制度之查核,報主管機關備查。(第 28 條)
內部稽核單位應定期檢查法令遵循制度之執行情形,包括其活動範圍及
廣度:稽核應將法令遵循風險,如同其他風險一併納入評估。稽核應對法令
遵循制度是否足夠及有效運作納入查核範圍,且控管機制應與已被辨識出的
風險程度相稱。故法令遵循與內部稽核之職權功能宜予以區分,二者不宜互
兼,以確保法令遵循功能得以被獨立審閱。
第 7 節 內部稽核人員的誠信
內部稽核人員應本誠實信用原則,並不得有下列情事:
1. 明知所屬金融控股公司 (含子公司) 或銀行業之營運活動、財務報導
及相關法令遵循情況有直接損害利害關係人之情事,而予以隱飾或作
不實、不當之揭露。
2. 逾越稽核職權範圍以外之行為或有其他不正當情事,對於所取得之資
訊,對外洩漏或為己圖利或侵害所屬金融控股公司 (含子公司) 或銀
行業之利益。
3. 因職務上之廢弛,致有損及所屬金融控股公司 (含子公司) 或銀行業
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等情事。
4. 對於以前曾服務之部門,於一年內進行稽核作業。
5. 對於以前執行之業務或與自身有利害關係案件未予迴避,而辦理該等
案件或業務之稽核工作。
6. 收受所屬金融控股公司 (含子公司) 或銀行業從業人員或客戶之不當
招待或餽贈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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