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4 - 銀行主管專業速成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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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主管專業速成手冊:經營管理策略解析



               露於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網站,並於主管機關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前項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應依規定刊登於年報、股票公開發行說明書及
               公開說明書。(第 27 條)
                    銀行業年度財務報表由會計師辦理查核簽證時,應委託會計師辦理內部

               控制制度之查核,報主管機關備查。(第 28 條)

                    內部稽核單位應定期檢查法令遵循制度之執行情形,包括其活動範圍及
               廣度:稽核應將法令遵循風險,如同其他風險一併納入評估。稽核應對法令
               遵循制度是否足夠及有效運作納入查核範圍,且控管機制應與已被辨識出的

               風險程度相稱。故法令遵循與內部稽核之職權功能宜予以區分,二者不宜互
               兼,以確保法令遵循功能得以被獨立審閱。




                                    第 7 節  內部稽核人員的誠信



                    內部稽核人員應本誠實信用原則,並不得有下列情事:

                    1.  明知所屬金融控股公司  (含子公司)  或銀行業之營運活動、財務報導

                       及相關法令遵循情況有直接損害利害關係人之情事,而予以隱飾或作
                       不實、不當之揭露。
                    2.  逾越稽核職權範圍以外之行為或有其他不正當情事,對於所取得之資

                       訊,對外洩漏或為己圖利或侵害所屬金融控股公司  (含子公司)  或銀
                       行業之利益。

                    3.  因職務上之廢弛,致有損及所屬金融控股公司  (含子公司)  或銀行業
                       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等情事。

                    4.  對於以前曾服務之部門,於一年內進行稽核作業。
                    5.  對於以前執行之業務或與自身有利害關係案件未予迴避,而辦理該等

                       案件或業務之稽核工作。
                    6.  收受所屬金融控股公司  (含子公司)  或銀行業從業人員或客戶之不當
                       招待或餽贈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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