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9 - 銀行主管專業速成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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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章  稽核處的風險控管策略



               人事考評之依據。




                                   第 11 節  對應改善事項的覆查



                    內部稽核單位對金融檢查機關、會計師、內部稽核單位  (含母公司內部

               稽核單位)  與內部單位自行查核所提列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及內部控制制度
               聲明書所列應加強辦理改善事項,應持續追蹤覆查,並將其追蹤考核改善情

               形,以書面提報董  (理)  事會及交付監察人  (監事、監事會)  或審計委員會,
               並列為對各單位獎懲及績效考核之重要項目。(第 26 條)




                                      第 12 節  稽核報告之呈報



               一、內部稽核報告之呈報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將內部稽核報告交付監察人  (監事、監事會)  或

               審計委員會查閱,並於查核結束日起二個月內函送主管機關,設有獨立董事
               者,應一併交付。(第 19 條)



               二、年度稽核計畫執行情形之呈報


                    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前將次一年度稽核計畫及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
               內將上一年度之年度稽核計畫執行情形,依主管機關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

               資訊系統,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前將次一年度稽核計畫,以書面交付監察人  (監
               事、監事會)  或審計委員會核議,並作成紀錄,如未設審計委員會者,並應

               先送獨立董事表示意見。

                    前項提交稽核計畫內容至少應包括:計畫編列說明、年度稽核重點項
               目、計畫受檢單位、查核性質  (一般檢查或專案檢查)、查核頻次與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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